为您找到与索赔审查有哪些要点 保险篇内容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险损估价员调查保险索赔并确定保险单覆盖的亏损额或损害赔偿额。他们受雇于保险公司的索赔部门,或作为独立的估价员。保险索赔审查员审查由保险估价员核查过的索赔并批准付款。他们受雇于保险公司总部或分公司。下面跟随读文网小编看看,索赔审查有哪些要点。
要点1、重点注意以下可疑迹象:被保险人对工作职位、收入、雇主、工作经历不如实告知,或者受雇记录不清楚、不连贯;每日医疗给付金额与被保险人财务状况不相称;被保险人家族成员理赔频率过高;住院天数过长、医疗措施过于昂贵且并不必须;索赔申请时事故原因不明,医生只能根据被保险人自述或其他主观的信息作出诊断,特别是在失能原因认定上;以国外住院治疗的单据申请理赔;保单生效后不久即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保单届满时以及当年度末申请理赔;索赔原因难于检查,如腰痛、头痛等;失能保险中被保险人已经被认定丧失工作能力,但仍在工作;申请文件涂改、伪造,或更改经过拒赔的资料再次索赔。要点2、保险条款约定了观察期(又称“等待期间”、“免责期间”)的,保险责任在观察期结束后才开始。
要点3、对于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重点审核医生诊断的病名、初诊日期、就诊医院及其地址电话、就诊身份(社保/自费);意外伤害事故详情;有关部门鉴定或意见;
要点4、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受理投保人的指定或变更;
要点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医生时,不得为被保险人出具诊断书或类似证明;
要点6、医院是指依照卫生管理法规领取有效执照的医疗机构,不包括专供休养、戒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机构;
要点7、根据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吸毒或使用麻醉药物导致的疾病或伤害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要点8、防止被保险人装病逃避工作骗取医疗费用给付。
要点9、医疗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除了定额医疗保险外,在一人投保多种、多份医疗保险后,发生给付时,可以分别计算,但合计赔付金额应在保险金额之内,而且不能超过实际医疗费用。为此,索赔时必须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只有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经有其他方面承担了一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差额时,才可接受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但必须查验原件。
相信通过上面的学习,您一定对这个知识点有所了解,希望这些知识能对您的投资有所帮助,祝您早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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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那么你对羁押有多少了解?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根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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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其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相类似,公司为他们所拥有。你对相互保险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互保险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专属保险公司
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旨在为该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
看过“相互保险公司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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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合同审查过吗?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对于合同内容文字叙述也应该重点审查,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表述准确无误。
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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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你对合同内容审查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内容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
一看合同的主体;
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
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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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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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累计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
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案。主要有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保险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所谓编造虚假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用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所骗得的保险金归单位所有,累计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至于单位具体的骗保方式,与个人骗保的五种方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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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保险的相关知识。
一、基本概念
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7个要件:
(1)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务时
(2)工作有过错
(3)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4)该损失依法应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5)参加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
(6)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7)该保险是全国公证行业统一投保的
二、公证保险的组成
一个主险、两个附加险,即主险:公证责任保险;附加:公证员健康保险、公证处财产保险。
2004年追加了公证员健康保险。对注册执业公证员特指重大疾病、死亡予以补偿的保险。保险对象:注册执业公证员,以注册为准。保险责任:一故三病。时限:以诊断或死亡证明开具时间为准(该时间在公证员注册期内)。
2008年追加设立了公证处财产保险,对公证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公证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三、公证赔偿制度
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制,属于特殊的民事赔偿。公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公证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等。公证赔偿制度是有关公证赔偿问题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程序规则等的总称。
四、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赔偿基金是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现代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公证责任保险与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责任保险与公证赔偿基金共同组成了公证赔偿体系。
公证责任保险先行,公证赔偿基金补充。
六、公证保险设立的背景及法规依据
国务院公证体制改革文件指出,自2000年10月1日划线,公证行为不再是国家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因此,形成的责任为民事责任。
建立公证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公证保险设立的时间;2001年1月1日
七、公证保险的主要内容
1、公证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参加公证责任保险的公证机构的权利
保险责任。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一切险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公证职务行为,依法应对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参加公证责任保险的公证机构的义务
按实、按时缴纳保险费;
按索赔规定程序如实提交索赔文件
2、保险赔偿
赔偿额的确定
(1)保险赔偿范围。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指在保险事故中,保险人对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概括的说,包括以下费用:
a、人民法院确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处与公证责任索赔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
b、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c、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为进行诉讼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的费用等。
d、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如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法》第48条规定的费用等。
(2)确定赔偿额的机构及方式。
a、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确定。采用调解书方式时,赔偿数额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b、由被保险人与公证责任索赔人以非诉讼调解(和解)协议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该调解方案中有关赔偿数额的内容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3)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每张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该保单项下所交基本保费的200倍,具体数额根据每年保费在当年保险单上载明。单项个案赔偿限额(不包括诉讼费用)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000倍,对于计件收费的公证业务,赔偿限额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200倍。
(4)绝对免赔额。每个单项个案赔偿,保险人均有5%的免赔额,但该免赔额最高以20万元为限。即每个单项赔案,保险人通常只支付的95%的赔偿额,另5%的赔偿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该免赔额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仍由保险人承担。免赔额不适用诉讼费用部分,诉讼费用由保险人100%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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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都属于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而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信息不统一,所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考试的基本内容吧。
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书目如下:
《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人身保险产品》、《员工福利计划:原理、设计与管理》、《人身保险合同》、《员工福利计划:政策与外部环境》、《寿险公司经营与管理》、《风险管理与人身保险》、《个险营销与组织发展》、《团体保险》、《银行保险》、《人身保险市场与营销》、《养老保险原理及经营运作》、《人身保险会计与财务(上)·会计版》、《养老保险外部环境及政策》、《人身保险会计与财务(下)·财务版》、《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寿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健康保险原理及经营运作》、《健康保险外部环境及政策》、《人身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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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个主险、两个附加险,即主险:公证责任保险;附加:公证员健康保险、公证处财产保险。
2004年追加了公证员健康保险。对注册执业公证员特指重大疾病、死亡予以补偿的保险。保险对象:注册执业公证员,以注册为准。保险责任:一故三病。时限:以诊断或死亡证明开具时间为准(该时间在公证员注册期内)。
2008年追加设立了公证处财产保险,对公证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公证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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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每个国家的规定都不相同,在运输和收税方面差异更加的大,而运输又是国家贸易往来的最基本问题,了解了运输方面的知识那么以后要邮寄或是海外选购也不是什么困难事情了。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我国的集装箱保险内容有哪些。
我国集装箱保险的除外责任有:
1.由于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由于工人罢工、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正常的磨损及其修理费用;
3.集装箱战争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4.与被保险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
集装箱所有人、租用人或经营人作为承运人,对其集装箱在运输和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或造成所承运货物损失,依照法律或合同是应负赔偿责任的,这类赔偿损失不属于集装箱保险的承保范围,可由集装箱保赔保险承保。
所谓集装箱的国际标准,是指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对集装箱的规格标准和重量的规定办理。目前通用的集装箱高度和宽度一律都是8英尺(约2.44米),长度则有48.5英尺(约14.78米)、40英尺(约12.19米)、30英尺(约9.14米)、20英尺(约6.09米)和10英尺(约3.04米)五种情况。其中,8英尺x8英尺×20英尺最为常见,故被称为标准规格的集装箱。保险人承保的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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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人士总是需要为爱车买一份车险,以防万一。那么出了事故,该如何进行保险索赔呢?进行保险索赔有什么技巧?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通常理赔案件审理,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为10日,但部分情况除外。比如申请人未及时报案或未尽举证责任的、有关鉴定书或证明未能及时提供的、案件处理结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有争议的等等。
到保险公司领取理赔保险金时,车主须凭领款通知书及出示本人身份证,经核对确认后即可领取。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前来领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由车主本人签名认可、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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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后又该如何报案了?年末出行车辆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增加了。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索赔知识有哪些。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先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备案。
职工发生其他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认定为工伤后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从当地社保网下载《工伤事故备案表》,按规定自行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送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报案结束后,单位经办人需持《工伤事故备案表》原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传真件或复印件,视伤情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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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集装箱保险,其实就是船舶保险的其中一种保险之一,主要是利用集装箱来运送货物,为保证在集装箱的运输管理当中因为各种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购买一份集装箱保险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集装箱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公司或就近的保险公司检验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保险公司同意。如损失应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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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保险属于船舶保险的一种,所以小编将有关的内容都放在页面下方“船舶保险”的标签里面了,大家有兴趣就去看看吧!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英国的集装箱保险内容有哪些。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有定期集装箱一切险条款;集装箱全损、共同海损、救助与施救费用条款;集装箱战争险与罢工险条款等。然而不论何种集装箱保险险别,在实务上都是将集装箱及其内装货物作为同一保险标的,其主要承保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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